⒈ 唐代對官吏的罷免處分。比除名輕。 唐律除名者六年后聽(tīng)再錄用,特除名者三年后可敘官,再錄用時(shí)降原有官品兩級。 宋沿唐制。
引《唐律·名例三·除名者》:“若本犯不至免官,而特除名者,敘法同免官例?!?br/>《宋史·刑法志二》:“熙寧二年,內殿崇班鄭從易母、兄俱亡於嶺外,歲餘方知,請行服。 神宗曰:‘父母在遠,當朝夕為念。經(jīng)時(shí)無(wú)安否之問(wèn),以至踰年不知存亡邪?’特除名勒停?!?/span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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