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魏晉南北朝時(shí),掌地方軍政的官往往加使持節的稱(chēng)號,給以誅殺中級以下官吏之權。次一等的稱(chēng)持節,得殺無(wú)官職的人。再次稱(chēng)假節,得殺犯軍令的人。至隋唐刺史,例加使持節的虛銜,如某州刺史必帶使持節某州諸軍事。 唐永徽以后,都督帶使持節,則為節度使。 《周書(shū)·王思政傳》:“太祖乃以所授景使持節、太傅、大將軍、兼中書(shū)令、 河南大行臺、 河南諸軍事,回授思政。
引思政竝讓不受?!?br/>《資治通鑒·晉穆帝升平四年》:“太宰恪以吳王垂為使持節,征南將軍、都督河南諸軍事、 兗州牧、 荊州刺史?!?/span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