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古代按品級授予官吏作俸祿的公田。 北魏太和九年(公元485年)均田,地方官吏也按級分給公田,為授職分田之始。 隋時(shí)已有職分田之稱(chēng),以后歷代相沿,唯授田數量各有增減。職分田于解任時(shí)移交后任,不得買(mǎi)賣(mài)。官吏受田佃給農民耕種,收取地租。 明以后廢除,但仍有養廉田、莊田等名目。
引《隋書(shū)·食貨志》:“京官又給職分田,一品者給田五頃,每品以五十畝為差,至五品,則為田三頃,六品二頃五十畝。其下每品以五十畝為差,至九品為一頃。外官亦各有職分田。又給公廨田,以供公用?!?br/>亦省稱(chēng)“職田”。 唐白居易《議百官職田策》:“臣伏以職田者,職既不同,田亦異數?!?br/>宋王安石《戶(hù)部郎中贈諫議大夫曾公墓志銘》:“揚州守職田,歲常得千斛,然遣吏督貧民耕,民苦之,公不使耕?!?br/>宋高承《事物紀原·利源調度·職田》:“《孟子》曰:‘卿已下必有圭田?!抖Y·王制》曰:‘圭田無(wú)征?!吨芄佟芬嘤写蠓蛑傻?。此職田之起也。 晉有芻藁之田, 后魏給公田, 北齊自一品已下各有差。 武德元年十二月制外官各給職分田,則職田之名, 唐始有之也?!?/span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