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舊中國每年鹽稅收入中扣除付外債本息和支付鹽務(wù)行政經(jīng)費后的馀款,稱(chēng)“鹽餘”。
民國二年善后借款,以鹽稅為償還外債本息的擔保,每年提償后所余的款,撥歸政府收用,稱(chēng)為「鹽余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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