謂相戲誤傷而致死。
⒈ 謂相戲誤傷而致死。 唐代法律規定戲殺罪輕于斗殺, 明清皆以斗殺論,至光緒末年又減輕論處。
引《唐律·斗訟》:“諸戲殺傷人者,減鬭殺傷二等?!?br/>長(cháng)孫無(wú)忌疏議:“戲殺傷人者,謂以力共戲鬭,因而殺傷人?!?br/>《清史稿·刑法志二》:“﹝光緒﹞三十二年,法律館奏準將戲殺、誤殺、擅殺虛擬死罪各案,分別減為徒、流。自此而死刑亦多輕減矣?!?/span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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