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報殺人之仇而殺人。
引《周禮·地官·調人》:“凡殺人有反殺者,使邦國交讎之?!?br/>鄭玄注:“反,復也;復殺之?!?br/>賈公彥疏:“謂既殺一人,其有子弟復殺之?!?br/>唐柳宗元《駁復仇議》:“‘有反殺者,邦國交讎之’,又安得親親相讎也?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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