北魏僧官管轄的民戶(hù)。僧祇戶(hù)除向僧官輸粟外,不向官府供輸賦役。
⒈ 北魏僧官管轄的民戶(hù)。僧祇戶(hù)除向僧官輸粟外,不向官府供輸賦役。 北周武帝消滅寺院,這些人戶(hù)改為一般編戶(hù)。 《魏書(shū)·釋老志》:“曇曜奏:平齊戶(hù)及諸民,有能歲輸穀六十斛入僧曹者,即為‘僧祇戶(hù)’,粟為‘僧祇粟’,至于儉歲,賑給饑民。又請民犯重罪及官奴以為‘佛圖戶(hù)’,以供諸寺掃灑,歲兼營(yíng)田輸粟。
引高宗并許之,於是僧祇戶(hù)、粟及寺戶(hù),徧于州鎮矣?!?/span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