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謂用事父之喪禮以事君喪。
引《禮記·檀弓上》:“事君有犯而無(wú)隱,左右就養有方,服勤至死,方喪三年?!?br/>鄭玄注:“方喪,資於事父?!?br/>孔穎達疏:“方謂比方也。有比方父喪禮以喪君,故云資於事父。資,取也,取事父之喪禮以喪君?!?/span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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