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事先請示。 《后漢書(shū)·黨錮傳·李膺》:“膺知其狀,率將吏卒破柱取朔,付洛陽(yáng)獄。受辭畢,即殺之。
引讓訴冤於帝,詔膺入殿,御親臨軒,詰以不先請便加誅辟之意?!?br/>王先謙集解引惠棟曰:“建武三年,詔曰:‘吏不滿(mǎn)百石,下至墨綬長(cháng)相,有罪先請?!?朔為縣令,法應先請,然后加刑也?!?/span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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