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制,對官吏除發(fā)常俸外,另給恩俸名曰“養廉”;或劃給土地,以供收租,名曰“養廉地”。
⒈ 清制,對官吏除發(fā)常俸外,另給恩俸名曰“養廉”;或劃給土地,以供收租,名曰“養廉地”。
引《清史稿·食貨志一》:“各城伯克向有養廉地,自改郡縣,裁伯克廉地一律入官佃租?!?/span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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