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減免死刑。
引漢荀悅《漢紀·高祖紀四》:“﹝趙王﹞無(wú)藩國之義,減死可也,侯之過(guò)歟!”《新唐書(shū)·膠東王道彥傳》:“詔減死,謫戍邊?!?br/>《元史·世祖紀六》:“乙未,凡偽造寶鈔、同情者并處死,分用者減死杖之?!?/span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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