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斛與斗。皆糧食量器名。十升為斗,十斗( 南宋末年改為五斗)為斛。
引《宋書(shū)·律歷志上》:“器有大小,故定以斛斗?!?br/>北魏賈思勰《齊民要術(shù)·笨麴并酒》:“其七酘以前,每欲酘時(shí),酒薄霍霍者,是麴勢盛也……雖勢極盛,亦不得過(guò)次前一酘斛斗也?!?/span>
⒉ 指代糧食。
引唐元稹《論當州朝邑等三縣代納夏陽(yáng)韓城兩縣率錢(qián)狀》:“臣今所徵斛斗并請成合,草并請成分,錢(qián)并請成文?!?/span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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