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東漢選任地方官員,為防止結黨營(yíng)私,規定凡婚姻之家及幽冀兩州人士,不得交互為官,稱(chēng)三互法。 《后漢書(shū)·蔡邕傳》:“初,朝議以州郡相黨,人情比周,乃制婚姻之家及兩州人士不得相監臨。至是復有三互法,禁忌轉密,選用艱難。 鉅野,漢時(shí)屬山陽(yáng)郡。
引幽冀二州,久缺不補?!?br/>李賢注:“三互,謂婚姻之家及兩州人不得交互為官也。 謝承《書(shū)》曰:‘ 史弼遷山陽(yáng)太守,其妻鉅野薛氏女,以三互自上,轉拜平原相’是也?!?/span>